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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14 11:33:1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5﹞7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10976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681712

我局于202518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广连高速大路边服务区西区进行了调查,并由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对广连高速大路边服务区西区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02号)显示:你公司运营的广连高速大路边服务区西区污水排放口水质氨氮浓度为12.9mg/L,超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0.29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02号)、《调查询问笔录》《广州至连州高速公路花都至连州段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广州至连州高速公路花都至连州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至连州高速公路花都至连州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元整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32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你公司积极整改,已按我局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水质复测结果达标,且对服务区外围水渠水质进行检测均达标,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亦未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公司运营的广连高速大路边服务区西区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且超标倍数较低,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运营的广连高速大路边服务区西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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